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节目、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节目版权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及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三)申请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记录或者机构未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六)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书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七)办公空间证明;
(八)企事业单位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满足业务范围的需要,其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3.申请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未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
(三)决定:标准与审查标准相同。
(四)制发校核、通知送达:
1、申请文件及其附件齐全、标准化、有效,法律文件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件及时、准确、完整。
2、通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