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专利法都有哪些变化,快来看看吧~

发表于: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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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优企服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专利法(2020)》),该决定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相比存在诸多变化,优企服小编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的实施与运用

(1)新专利法明确单位专利权人对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处置权,促进专利的转化与运用,解决专利授权后不能及时实施与运用的局面。
(2)鼓励单位采取产权激励的手段,更好地保护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
(3)明确政府部门间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专利的实施和运用。
(4)增加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降低专利交易成本,进一步促进专利的实施与运用:
a. 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对于其专利开放许可的声明及撤回声明的条件、效力;
b. 对于愿意实施开放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明确其实施专利的相关要求
c. 对于因开放许可专利的实施而产生的纠纷,明确纠纷解决机制。

二、完善专利法的保护

(1)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a. 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专利法保护范围。
b. 赋予外观设计专利国内优先权。此后,外观设计专利的国内优先权与国际优先权期限一致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   
c. 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十年调整为十五年。

(2)加强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a. 增加发明创造紧急情况下为公益目的首次公开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加强对发明创造的保护。
b. 放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文件的提交期限。
c. 对发明专利、新药上市,增加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研发新药。
d. 增加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专利权纠纷早期解决机制,促进纠纷解决。

三、增加“原子核变换方法”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性规定

增加“原子核变换方法”授予专利权的禁止性规定,不同于以往仅禁止“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被授予专利权。

四、完善证据规则

(1)为当事人主动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提供法律依据。
(2)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责任,明确人民法院依职权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3)完善保全的规定:
a. 增加财产保全;
b. 完善行为保全,不仅可以禁止作为,也可责令作为;
c. 增加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的适用情形——“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增强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
d. 简洁立法。

五、延长专利侵权诉讼时效,完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自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方才起算,增强对专利权人权益的保护。

六、对专利侵权加大惩罚力度

(1)提高假冒专利的惩罚性赔偿数额,加大惩罚力度。
(2)对于恶意专利侵权,增加惩罚性赔偿责任:
 a. 增加恶意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确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数额;
 b. 提高专利侵权法定数额,由“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改为“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c. 将第一款尾句的“合理开支”单独成段,作为第三款。矫正“只有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才可主张合理开支,按【法定赔偿】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则不可主张合理开支”的观点。如此单独成段放至第三款,使立法原意不易被人误解。

七、增加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1)有利于规制恶意申请专利、不诚信申请专利、恶意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行为;
(2)此后对于申请专利、行使专利权的规范也将更加严格。